《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的意见》(试行)(豫发[2014]2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两个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2.基本要求。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主体责任
3.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民风促社风。
(6)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7)支持查办案件。领导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8)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加强巡视工作。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列入巡视监督内容,改进巡视方式,扩大巡视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形成有力震慑。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巡视前亲自动员部署,在巡视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10)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带队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落实好责任追究。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4.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同级纪委和下一级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6.纪委(纪检组)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贡任。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对下一级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保障制度
7.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8.“两个责任”签定责任书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审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9.“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实行党委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结合报告情况,每年适时听取有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实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0.纪委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廉政点评;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各级党委(党组)应在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上级纪委。
11.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现场质询和测评,每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议和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12.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13.“两个责任"专项巡察制度。专项巡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突出短、平、快的特点,简化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调配力量,注重实际效果,通过小分队、多批次、高频率、快节奏等方式,重点巡察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4.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责任。
15.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双月通报曝光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上级纪委。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在双月月底集中通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层层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年年底督查和考核“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贯彻执行“两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