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

首页 > 工作制度 > 正文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发布者:精神文明  时间:2013-09-21 00:00:00  浏览:

内容摘要: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安全、卫生、舒适、高雅的文明宿舍,我院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由学生处全面负责,各系部、院学生会协助配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nb...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安全、卫生、舒适、高雅的文明宿舍,我院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由学生处全面负责,各系部、院学生会协助配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围绕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教学目标,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公寓管理部门“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管理育人”的综合功能,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搞好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退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入住管理 新生入校时,学生处根据新生报道情况统一安排入住房间。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调整、分配和使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一)、每年暑假前后,学生处根据需要调整部分学生的住宿房间,被调整住宿房间的学生必须按学院通知推迟离校或提前返校,进行调房搬迁。

(二)、学生宿舍一经分定,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宿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系部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调整。

(三)、学生处制定各寝室学生住宿安排表,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核对,及时了解学生的房间、床号及住宿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四)、为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方便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学院严禁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给予纪律处分。其在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退宿管理

(一)毕业班学生应在毕业派遣后三天之内搬出学生宿舍,所有行李物品必须及时带走,不得继续住宿或暑假期间返回学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离校的,必须事先经系部书记、辅导员同意,并报学生处批准,到学生处宿舍管理处缴纳押金,学生处予以集中安排。离校退房时,房间验收合格,再退还押金。但毕业生必须在暑假前离校。

(二)学生如中途出国学习、休学、退学或转学等,须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退房、退还家具手续,不得擅自将床位和家具转让给他人。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共设施用具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对宿舍公共设施,随房用具设备逐一登记建卡,落实到人。寝室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如床架、床板、日光灯、灯座、启辉器、电源开关、插座、门窗、玻璃、窗户栏杆,由寝室长签名验收,寝室长更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毕业(调房)时如数移交,如有丢失、损坏,应当由本寝室学生共同分担,照价赔偿。学生离校时学生处对寝室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 学生个人借用的家具由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借用的家具,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场所的一切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拆卸宿舍走廊、厕所、漱洗间的门窗玻璃、路灯开关、灯泡及太阳能供水系统零配件,违者必须赔偿。下水道因人为因素堵塞,由当事人负责疏通或承担疏通工人劳务费。

第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拍球、运球、踢球行走和传球。违者造成公共设施(玻璃、花墙等)损坏或造成墙面污损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进行滑旱冰、练杠铃等有损宿舍建筑的活动,违者一律予以没收器材。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禁止将来历不明的或与宿舍所配家具类似的用具带入学生宿舍使用,严禁将学生宿舍的床、床板、写字桌、方凳、箱架、灯具等拿出室外,多余的床铺由本寝室负责保管,遗失损坏由本寝室成员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严禁在楼内任何地方燃烧废弃物,烧坏墙面、地面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凡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对蓄意破坏宿舍设施,造成宿舍管理混乱的,除按损坏设施价值赔偿外,另按《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时,每室每人发给房间钥匙一把,学生要妥善保管所发钥匙,如果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到学生处更换或购买。钥匙由学生处统一配制,门锁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生处修理。学生毕业离校或其它原因离校,应持离校通知单或其它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钥匙,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因宿舍调整需要搬迁时,将现使用锁带至新宿舍使用。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出入检查和登记制度,学生必须服从管理,进出物品自觉接受检查和登记,禁止将公物搬出宿舍楼。外来人员会客,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会见学生的姓名、系别、年级、寝室号和进入宿舍的理由,凭相关证件登记,待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内,出入者应积极配合。不能提供会见学生相关情况,或者拒绝出示证件,或者不按要求登记的,值班人员不得准其进入,对强行进入者,要报告保卫处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如汽油、煤油、酒精、鞭炮、石油液化气罐等)、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毒品、剧毒商品、酸碱类等)和易伤人的器件(匕首、习武剑等)带入和存放宿舍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除学院商业服务网点外,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禁止小商小贩到学生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或推销活动,禁止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内拣拾学生遗弃物,禁止饮食经营者进学生宿舍内送饭送菜。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每晚必须按规定时间关锁大门,拉闸熄灯,学生必须在熄灯前回宿舍休息。如因特殊情况晚归者,必须将学生证交门卫,第二天到所在系部书记处说明情况,领回学生证。晚归学生严禁翻越学生宿舍楼围墙,严禁翻窗入室。除星期五、六晚上外,学生不得在外留宿。学生处和各系部书记、辅导员要认真记载各系晚归学生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宿舍、先进班级体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任何炊具做饭菜,违者没收炊具。禁止在晚上统一熄灯后用蜡烛照明。寝室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条 严禁朝窗外乱扔物品,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

第二十一条 男生一律禁止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一律禁止进入男生宿舍。对不遵守规定,劝说不听,强行闯入的,移交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禁止破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或随身携带,大额现金应存入银行,养成出门关闭门窗的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义务维护宿舍的安全,当发现可疑情况或现行违法行动时,应及时报告或迅速采取措施,如发生刑事犯罪应保护好现场,主动向保卫处报案,或向“110”报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门卫制度,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公寓大门应出示学生证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和抽查。来访者须遵守会客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客须在值班室登记,凭有效证件换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公寓,离开时凭出入证换回所押证件。客人22:30分前必须离开公寓,22:30分以后一律不准会客。

第二十八条 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处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必服从安排。

第五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单室限流限量控制,每室l表,每生每月免费供给6度电,超用电自费购买。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应提前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手续可适当增大保险管限量,但要按照使用规定进行使用。超负荷用电烧毁控制室保险管的,每次更换保险管时收材料费2元。因烧毁保险管或其它故障造成寝室无电的,要在报修单上写明故障情况,由学生处电工集中修理,报修的寝室应派人在寝室内等待维修。

第三十条 各寝室严禁越表用电、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等电器,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即没收电器;越表用电的,一次赔偿电费40-100元。对造成线路损坏、私自改造线路和引起线路故障的,除赔偿电费、损失外,还要根据损失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人走关灯,人走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若发现肆意浪费水、电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按学院作息时间统一熄灯,星期五、星期六晚上和重大节假日(国庆节、中秋节、元旦节)前夕可推迟到零点。若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供电时间。宿舍熄灯后,不得起哄、喧闹,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按《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学生处安排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检查、登记,作为付给报酬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室内卫生由本寝室学生轮流打扫,要求每天上午7:30以前,下午12:00-13:30把室内打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学生宿舍实行垃圾袋装化,即后勤处将装垃圾的塑料袋发给每一寝室,学生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定期将装有垃圾的塑料袋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星期四下午为统一清洁大扫除时间,学院学生会应对清洁大扫除的情况进行检查打分公布,并记载作为评选文明寝室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菜,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阳台、窗外泼水;禁止其它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赔偿。管理人员、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要对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记载,在文明宿舍评选和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时酌情减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吐痰和乱扔废弃物品,违者责令擦净痰迹,捡回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宿舍楼内不得堆放废弃物,学生宿舍的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走道或洗脸间、厕所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也不能将其他地方的宠物带到学生宿舍中,对不听劝阻的,报保卫处处理。宠物咬伤其他学生的,由饲养或带宠物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学生宿舍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既是学生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和就寝时间内,不得在楼内、室内打逗、大声喧哗,或者放收录机、打牌、下棋或有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组织影响学习环境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组织学风纠察队对宿舍内的自习环境进行督查,凡有违犯自习纪律行为者,必须听从劝告,停止错误行为。对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酗酒滋事。

第四十三条 不得破坏或乱拉乱接通讯线路,不得擅自安装通讯设备或私接计算机局域网,禁止跨寝室、跨楼栋接电脑网线,学生自接的局域网线不出寝室。

第八章 文明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文明宿舍”是学生公寓宿舍文明、卫生评比的荣誉称号,学生处在结合日常检查评比的基础上,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宿舍”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评比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宿舍内具有浓厚的政治空气,不谈论低级趣味的东西。

3.关心时事政策。

(二)学习风气好:

1.宿舍有浓厚的学习气氛,经常在一起讨论研究有关学习问题,互相帮助,互相促进。

2.认真刻苦学习,独立完成作业,无考试作弊现象。

3.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撰写科技论文。

(三)文明修养好:

1.朴素大方,服装卧具干净整洁。

2.举止文明,讲公共道德。

3.讲话有礼貌,开会不起哄。

(四)尊师爱友好:

1.尊敬教师、管理人员及长辈。

2.关心他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五)遵纪守法好:

1.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定,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等活动。

2.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敢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4.遵守公共秩序。

(六)勤俭节约好:

1.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不大吃大喝,不挥霍浪费。

2.注意节电节水。

(七)关心集体好:

1.经常为集体提出建设性意见。

2.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3.不做有损集体利益的事。

(八)卫生达标好:

1.按学院要求积极搞好卫生。

2.每次检查宿舍卫生均为良好。

第四十五条 卫生评比标准细则

(一)A等:

1.“三无”:

①无乱拉、乱贴、乱挂现象;②无异味;③无烟头、痰迹、碎屑等杂物。

2.“四齐“:

①床上被褥、生活用品叠摆放整齐; ②宿舍内鞋子摆放整齐;

③行李架、行李床物品摆放整齐; ④桌子内外物品摆放整齐。

3.“五净”:

①地面、墙壁干净; ②桌子干净; ③门窗、镜子及盥洗台干净;

④床铺干净; ⑤卫生间干净。

(二)B等:

达不到“三无、四齐、五净”标准,无明显违反C等行为的宿舍评为B等。

(三)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C等):

1.地面未扫,有明显果皮纸屑; 2.宿舍内有烟头酒瓶;

3.墙面张贴图画杂乱; 4.被子未叠,床铺不整齐;

5.宿舍内未正常关闭水电设备的;6.私自拆装宿舍内公共设施;

7.私拉乱扯用电线路和网线的; 8.有做饭现象的;

9.卫生值日表未填写及有损坏的;

10.私自互换锁具,致使宿舍门打不开的。

第九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一)学生计算机带出宿舍需在门卫登记,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牒以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防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如向他人违纪提供使用,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四)执行安全用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需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若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学院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十章 学生公寓作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公寓楼开门时间:早6:00,关门时间:晚上23:00

第四十八条 公寓楼停电时间:4、5、6、7、8号公寓楼周日~周四晚23:00,周五、周六晚12:00,遇节日宿舍通宵给电。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学生处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评选出的优秀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二)每学年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院级“文明寝室”,对当选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生处直接推荐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干部参加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四)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者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五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学生处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按每天二十元补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非法同居者,除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外,按学生手册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知情不报者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寝室内存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热褥、冰箱等电器设备)者,一经查出,没收电器设备,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或私自进行计算机跨寝室、跨公寓联网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对利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收看黄色影像讳,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额外床位、私调寝室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占用额外床位和私调寝室还将按每天10元收取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学院将派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六)人为原因造成家具设施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公寓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燃烧废纸、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或乱扔烟蒂的,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对拒绝接受宿舍合理调整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十)公寓内经商者,除没收所经营物品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每周对学生寝室抽查评出的脏乱寝室,将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垃圾不按规定处置者,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在公寓门口予以公布,并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通报所在系部,直至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凡在公寓内违反本条例达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的,将情况通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选奖助学金及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级评比院先进班级的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住宿的各类学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